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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官非] 一吴姓男子因涉嫌犯罪现关押受审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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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發表於 2006-10-4 00:09:49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此人罪名能否成立?能否看出此人犯何罪?

公历时间:2006年9月23日12时
农历时间:八月初二日壬午时 白露中元
当月节气:9月23日12时31分秋分
当日干支:丙戌 丁酉 乙卯 壬午
当日旬空:子丑(日) 申酉(时)
阴遁三局 值符天芮落八宫 值使死门落三宫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 九地  │  玄武  │  白虎  │
│  惊门 丁│  开门 庚│  休门 壬│
│  天心 乙│  天蓬 辛│  天任 己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九天  │      │  六合  │
│  死门 癸│      │  生门 戊│
│  天柱 戊│     丙│  天冲 癸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值符  │  螣蛇  │  太阴  │
│丙 景门 己│  杜门 辛│  伤门 乙│
│禽 天芮 壬│  天英 庚│  天辅 丁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
2006年 9月 23日 12時8分
丙戌年 丁酉月 乙卯日 壬午時
甲寅旬子丑空  月將:巳

  財  丑 蛇◎
  父  子 貴◎☉
  父 癸亥 后☉

  蛇 朱 朱 合
  丑 寅 寅 卯
  寅 卯 卯 乙

  勾 青 空 虎  
  辰 巳 午 未  
 合卯     申常 
 朱寅     酉玄 
  丑 子 亥 戌  
  蛇 貴 后 陰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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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#
發表於 2006-10-4 08:31:20 | 只看該作者
重罪。持刃致人死亡,抢劫强奸类。
3#
發表於 2006-10-4 16:40:13 | 只看該作者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2006年 10月 4日 16時15分    (手動起掛)    │
│ 生開閣術數社 www.shaowenjin.com         │
│ 作者:劉克勤  http://hk.geocities.com/lhk1073/     │
│ 丙戌年 丁酉月 丙寅日 丙申時  日空亡:戌亥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        艮宮:天澤履         艮宮:天澤履    
六神 伏神   本    卦          變    卦
青龍      兄弟戌土 ▅▅▅▅▅      兄弟戌土 ▅▅▅▅▅  
玄武 妻財子水 子孫申金 ▅▅▅▅▅ 世    子孫申金 ▅▅▅▅▅ 世
白虎      父母午火 ▅▅▅▅▅      父母午火 ▅▅▅▅▅  
騰蛇      兄弟丑土 ▅▅ ▅▅      兄弟丑土 ▅▅ ▅▅  
勾陳      官鬼卯木 ▅▅▅▅▅ 應    官鬼卯木 ▅▅▅▅▅ 應
朱雀      父母巳火 ▅▅▅▅▅      父母巳火 ▅▅▅▅▅  

驛馬-申 桃花-卯 日祿-巳 貴人-酉,亥



加上一卦,讓學卦的朋友都可以參與!


沒有初步消息,我歸類兩個罪名方向,

傷害女性為主!否則…交通意外的事情!

但奇怪的是…似乎還沒有被定罪的情況!??
4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6-10-4 22:33:25 | 只看該作者
提供一些资料:此人是癸卯年人。
5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6-10-4 22:45:53 | 只看該作者
特别提示:此人上过A级通辑令,涉及二种罪名,
除了邵师傅所说的与交通有关比较接近外,其他的人都没测对~~
6#
發表於 2006-10-9 21:33:36 | 只看該作者
看來,此人非心狠手毒,最多是牽連到車輛之事…
7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6-10-10 01:15:08 | 只看該作者
反馈:此人不是因车辆而受审,而是因蓄意破坏京九铁路、妄图颠覆旅客列车和放火罪受审。

详情如下:
   新华网南昌9月22日电(记者胡锦武)震惊全国的“3·24”破坏铁路设施案,22日在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吴国昌因涉嫌蓄意破坏京九铁路、妄图颠覆旅客列车和放火罪受审。

    吴国昌为浙江省建德市航头镇人。据公诉机关指控,2006年3月23日晚至次日零时许,吴国昌携带氧割设备等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安市境内,在上行线K1657+169处左侧钢轨从轨腰处割出一条底长164厘米,两端深13厘米、轨面长142厘米的梯形缺口。

    24日零时27分,由广州开往青岛的T160次旅客列车驶过该处时发现铁轨遭到破坏,这一事件造成京九上行线吉安至吉水间中断行车3小时31分,影响旅客列车晚点8列、货物列车晚点10列,线路及机车损失达70924元。

    此外,吴国昌因家庭矛盾产生不满,为报复泄愤,于2003年10月6日凌晨1时至5时,采取喷洒汽油、再用火把引燃等手段,连续对浙江省建德市航头信用社大店口分社、建德市航头镇武口村村民邵永德家、龙游县志棠镇腰塘边村村民李送君家、建德市航头镇寿昌西路34号刘谓南家、建德市寿昌镇溪边路80号周志修家5处实施放火,致使上述5处部分财物被烧毁,并造成大店口分社记账员徐小云手、足部位被烧成轻伤。

    2006年4月30日,公安部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A级通缉令,悬赏30万元人民币缉拿吴国昌。5月1日,吴国昌在福建省建阳市被抓获。

    检察机关认为,吴国昌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放火罪。此案将择日宣判。(完)
8#
 樓主| 發表於 2006-10-10 01:17:40 | 只看該作者
此人罪名成立,于9月27日在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宣判。吴国昌因破坏交通设施罪和放火罪,一审被判无期徒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吴国昌当庭表示上诉。

请老师看看此人若提出上诉,最终结果如何?会不会改判?
9#
發表於 2006-10-10 23:23:09 | 只看該作者
一直以沒真正殺人方向推論,原來是破壞火車軌!!

以國內的法來說,相信難以脫罪耶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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